网站首页 » 会员管理 » 管理规定 »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分类]管理规定 [作者] [发表时间]17-12-26 03:12:04 阅读次数:2304

(2017年8月7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自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分为评估机构会员和非评估机构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执业会员分为评估师执业会员和非评估师执业会员。
本会设特别会员,包括特别机构会员、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三条 本会会员应当承认本会《章程》,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本会管理全国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会籍。

第二章 会员条件

第五条 单位会员条件:

(一)评估机构会员:依法设立并完成备案程序的资产评估机构。

(二)非评估机构会员:

1.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

2.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

3.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从事或研究评估相关业务的单位。

第六条 个人会员条件:

(一)评估师执业会员:通过资产评估师(含珠宝专业,下同)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

(二)非评估师执业会员: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从业人员。

(三)非执业会员: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但未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评估工作的人员;不再在资产评估机构继续从事评估工作的非评估师执业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管理、研究、教学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章 会员入会程序

第七条 本会负责会员入会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省(含计划单列市)级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办理会员的有关入会程序。

第八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评估机构会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有关设立和备案文件,经地方协会核实后,报本会批准,成为评估机构会员。

(二)非评估机构会员:中央企事业单位,从事资产评估研究和教学的单位,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全国性社会团体,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从事评估业务的机构等,按有关规定,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批准后,成为非评估机构会员。

其他非评估机构,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申请,经地方协会核实后,报本会批准,成为非评估机构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执业会员:申请人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地方协会初审后,报本会批准,成为执业会员。

(二)非执业会员:在中央国家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中央企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团体、资产评估研究和教学单位、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评估行业工作的申请人,按相关规定,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批准后,成为非执业会员。

其他申请人,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申请,经地方协会核实后,报本会批准,成为非执业会员。

第十条 会员经批准入会后,由本会颁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证书》。证书由本会统一制作,统一编号。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三)单位会员的主体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四)特别机构会员被取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

(五)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受到本会取消会员资格惩戒的;

(七)受到行政处罚、处分,情节严重的;

(八)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在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申请退会的,应当按会员管理权限,向本会或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退会申请,经本会批准予以退会。

第十三条 执业会员的入会手续,可由所在评估机构统一办理。

第四章 特别会员

第十四条 依法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向本会提出申请,并提交《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经本会核实后,成为特别机构会员。

第十五条 长期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或资产评估理论研究,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强专业能力的会员,由本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资深会员。

第十六条 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人士,或境内外知名人士,由本会秘书处提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名誉会员。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对会员进行管理,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地方协会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九条 单位会员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通讯方式等登记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管理权限将变更的信息报本会或所在地地方协会备案。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政治面貌、职称、学历、学位、工作单位、通讯方式等登记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管理权限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跨省工作变动的,应当到原所在地地方协会办理会员资格转出手续,然后到转入地地方协会办理会员资格转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执业会员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经本人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

第二十三条 会员应当接受本会组织的相关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以委托地方协会组织相关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资产评估法》、《章程》和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管理制度对会员进行奖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直接管理与珠宝评估业务相关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22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2年4月11日发布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12〕63 号)同时废止。

| 协会概况 |  联系我们 |
吉ICP备18000426号-1 
    Copyright(C)1994-2021 吉林省资产评估协会 版权所有
     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3777号明宇金融广场A4栋31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