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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企业资产评估专家指引解读

[分类]行业动态 [作者] [发表时间]22-01-20 10:01:09 阅读次数:1483

为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科创企业资产评估业务行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制定了《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4号——科创企业资产评估》(以下简称专家指引)。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制定专家指引的背景

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出席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宣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关部门有序推进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各项工作。20197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批25家公司上市。

设立科创板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资本市场对提高我国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服务水平,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措施。科创板自设立以来,已有数百家企业上市,巨大的科创企业体量,丰富的投资机会,为资产评估行业带来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与传统企业价值评估业务相比,科创企业资产评估业务难度较高、风险较大,在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方法等方面反映出新的资产评估技术需求。

对于科创企业资产评估,目前尚未专门制定资产评估准则。在此背景下,探索如何在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框架下执行科创企业资产评估业务,满足资本市场对科创企业资产评估专业服务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专家指引的定位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旨在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行为,供参考使用,不具有强制性。

专家指引与现行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和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对接,服务于科技创新企业资产评估业务,按照《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编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情形。

三、起草过程

经前期准备,20206月,中评协组建项目组,着手研究制定科创企业资产评估专家指引。20215月,形成建议稿。20216月,中评协组织召开建议稿讨论会,项目组根据专家意见对建议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20216月,中评协印发通知向资产评估行业征求意见,发函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20219月,中评协组织项目组对收集的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分析,组织专家对专家指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202111月,中评协将审议稿提交至相关准则委员会审议,并按照审议意见对审议稿内容进一步完善,形成拟发稿。202112月,专家指引正式发布。

四、主要内容

专家指引分为七章,分别为引言,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价值类型,评估方法和关注要点,科创企业核查验证关注要点,科创企业发展阶段和关注要点,科创企业行业特征和关注要点以及报告披露,共59条。

一是明确了科创企业相关定义和专家指引适用范围。

二是明确了执行科创企业资产评估业务的注意事项和相关要求。

三是明确了执行处于生命周期不同阶段、属于不同行业的科创企业资产评估业务需要关注的行业特性和适用的评估方法。

四是明确了科创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披露的内容和要求。

五、重要内容说明

(一)专家指引适用的情形。

专家指引适用于资产评估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接受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科创企业价值,科创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者部分权益价值,或者科创企业持有的现金流产生单元或资产组(资产组组合)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情形。

(二)科创企业的定位。

专家指引所称科创企业,是指研究方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主要服务于国家科技创新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突出、行业地位突出、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三)科创企业的行业范围。

科创企业行业范围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

(四)专家指引涉及的科创企业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

专家指引针对的科创企业资产评估业务范围包括科创企业上市前权益融资、权益出售、科创企业现金流产生单元或资产组(资产组组合)融资或出售、科创企业股份制改造,科创企业预计市值估算,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等经济行为中涉及的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资产评估的专业服务。资产评估机构需结合经济行为背景与委托人确认提供专业服务的具体内容与形式。对于涉及国有资产、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法定业务,委托人应当依法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对于非法定业务的科创企业评估需求,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充分沟通、确认提供专业服务的具体内容与需求,在委托合同中予以确认。

(五)科创企业资产评估程序实施注意事项。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科创企业资产评估业务前,需要与委托人充分沟通资产评估委托事项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需求,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并在业务委托合同中予以反映。

(六)根据科创企业所属行业、发展阶段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

执行科创企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师应根据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数据来源等,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以及其他资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科创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使用与科创企业发展阶段特征相适应的评估方法、评估假设及评估参数。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科创企业所属的行业领域,使用与行业特征相适应的评估方法、评估假设及评估参数。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充分披露对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七)结合科创企业特征充分披露相关事项。

由于科创企业的研发成效、商业模式、市场进入、盈利能力、持续成长等方面通常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评估结论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特定的评估假设和前提条件的基础上。因此,需要在资产评估报告中对特殊评估假设和前提条件、评估程序履行和评估资料核查验证的局限性、评估结论的表现形式以及相应量化分析、评估结论有效期、评估结论的使用前提和使用风险等内容进行充分披露,并且保持多个披露期间信息披露标准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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