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评估标准 » 评估指南(指导意见) » 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

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

[分类]评估指南(指导意见) [作者] [发表时间]17-12-26 02:12:41 阅读次数:259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物期权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实物期权,是指附着于企业整体资产或者单项资产上的非人为设计的选择权,即指现实中存在的发展或者增长机会、收缩或者退出机会等。相应企业或者资产的实际控制人在未来可以执行这种选择权,并且预期通过执行这种选择权能带来经济利益。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实物期权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附着于企业整体资产或者单项资产上的实物期权进行识别、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 企业整体资产或者单项资产可能会附带一种或者多种实物期权。当资产中附带的实物期权经初步判断其价值可以忽视时,可以不评估该实物期权的价值。

第五条 执行涉及实物期权评估的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六条 执行涉及实物期权评估的业务,应当掌握期权定价理论知识,具备实物期权评估的专业知识,具有实物期权评估的专业能力。

第七条 实物期权的价值依附于相应资产,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实物期权价值评估,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价值类型。

第八条 执行涉及实物期权评估的业务,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尽可能获取充分、可靠的信息,并基于信息进行审慎分析、估算和形成专业意见。

第九条 执行涉及实物期权评估的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理解并恰当运用期权价值评估的程序和方法,形成评估结论。

第十条 需要评估实物期权时,应当在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应当提供实物期权评估的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十一条 执行涉及实物期权评估的业务涉及的实物期权主要包括增长期权和退出期权等。

第十二条 增长期权是指在现有基础上增加投资或者资产,从而可以扩大业务规模或者扩展经营范围的期权。

第十三条 退出期权是指在前景不好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合理价格部分或者全部变现资产,或者低成本地改变资产用途,从而收缩业务规模或者范围以至退出经营的期权。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评估实物期权,应当按照识别期权、判断条件、估计参数、估算价值四个步骤进行。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评估企业整体或者单项资产附带的实物期权,应当全面了解有关资产的情况以及资产未来使用前景和机会,识别不可忽视的实物期权,明确实物期权的标的资产、期权种类、行权价格、行权期限等。

第十六条 执行涉及实物期权评估的业务,应当根据有关参数所需信息的可获取性和可靠性,判断是否具备评估条件。不具备实物期权评估条件时,应当终止实物期权评估。

第十七条 实物期权评估中的参数通常包括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价值、波动率、行权价格、行权期限和无风险收益率等。

标的资产即实物期权所对应的基础资产。增长期权是买方期权,其标的资产是当前资产带来的潜在业务或者项目;

退出期权是卖方期权,其标的资产是实物期权所依附的当前资产。

波动率是指预期标的资产收益率的标准差。波动率可以通过类比风险相近资产的波动率确定,也可以根据标的资产以往价格相对变动情况估计出历史波动率,再根据未来风险变化情况进行调整确定。

行权价格是指实物期权行权时,买进或者卖出标的资产支付或者获得的金额。增长期权的行权价格是形成标的资产所需要的投资金额。退出期权的行权价格是标的资产在未来行权时间可以卖出的价格,或者在可以转换用途情况下,标的资产在行权时间的价值。

行权期限是指评估基准日至实物期权行权时间之间的时间长度。实物期权通常没有准确的行权期限,可以按照预计的最佳行权时间估计行权期限。

无风险收益率是指不存在违约风险的收益率,可以参照剩余期限与实物期权行权期限相同或者相近的国债到期收益率确定。

第十八条 执行涉及实物期权评估的业务,应当根据实物期权的类型,选择适当的期权定价模型,常用的期权定价模型包括布莱克-舒尔斯模型、二项树模型等。对测算出的实物期权价值,应当进行必要的合理性检验。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十九条 执行有关资产评估业务涉及实物期权评估,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编制涉及实物期权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除了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披露要求外,还应当披露实物期权的种类、标的资产、行权期限、选择的评估方法和模型,以及实物期权评估结论等。

第二十一条 执行涉及实物期权评估的业务,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对实物期权的或有资产属性给予必要的提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11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评协〔2011〕229号)同时废止。


附:

1.常见的实物期权(供参考)

2.常用的期权定价模型(供参考)

3.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检验(供参考)

相关附件: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附件

| 协会概况 |  联系我们 |
吉ICP备18000426号-1 
    Copyright(C)1994-2021 吉林省资产评估协会 版权所有
     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3777号明宇金融广场A4栋31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