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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资产评估协会惩戒委员会规则

[分类]管理规定 [作者] [发表时间]20-07-02 10:07:18 阅读次数:1308

为规范行业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规定,吉林省资产评估协会理事会下设惩戒委员会并制定规则如下:

一、职责和任务

1.审议由秘书处提交的会员违法违规行为调查报告和技术评审报告;

2.听取拟被惩戒当事人(机构)的陈述或申辩;

3.做出惩戒决定。

二、任职条件

1.执业5年以上的执业资产评估师;

2.熟悉与资产评估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资产评估准则;

3.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4.从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三、议事规则

1.根据协会秘书处提议,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

2.对秘书处提交的调查报告或技术评审报告进行审议;

3.根据情况可要求当事人到会作出有关说明;

4.经讨论形成惩戒决定;

5.惩戒决定须到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6.参会委员需在惩戒决定书(存档)上签字;

7.委员与拟被惩戒当事人或机构存在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8.委员会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主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相关纪要、决议、结论上签署意见,并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四、委员会的设立

1.委员会由57名委员组成,一般为奇数,设主任委员1名,任期5年。

2.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解聘:

1)无故两次以上为参加会议的;

2)工作变动或身体情况不适用继续担任委员的;

3)本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党纪处分的;

4)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

5)泄露会议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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