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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分类]考试政策 [作者] [发表时间]17-12-22 04:12:59 阅读次数:2118

    第一条 为及时处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中的突发事件,保障考试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维护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对考试造成不利影响的各类事件。突发事件分为重大突发事件和一般突发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或者对考试安全和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是指对考试有一定影响,经过及时处理后考试能够正常进行,或者对考试安全和结果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一)由于系统故障、网络拥堵、黑客攻击和电力供应中断等原因,导致全国或个别考点考试无法如期举行或不能继续举行;

    (二)由于自然灾害、疫情疾病、恐怖事件、火灾等重大原因,导致个别考点考试无法如期举行或不能继续举行;

    (三)个别考点出现应试人员大面积舞弊行为;

    (四) 个别考点出现应试人员围攻或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损坏公共财物等情况,考场秩序混乱,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五)试题出现明显错误影响应试人员正常答题;

    (六)其他重大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 一般突发事件包括:

    (一)由于断电、断网、系统故障、网络拥堵、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别考场考试无法正常进行,但在及时处理后能够恢复正常;

    (二)个别考场出现应试人员大面积舞弊行为;

    (三) 个别考场出现应试人员围攻或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损坏公共财物等情况,导致考场秩序混乱;

    (四)个别应试人员突发重大疾病;

    (五)其他突发事件。

    第五条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计算机化考试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机考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和所在地地方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报告,并按照中评协的指令及时处理。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机考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同时向中评协和地方协会报告。

    机考公司应当将突发事件处理结果及时上报中评协和地方协会。

    第六条 地方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或中评协的指令,协助、指导和监督机考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七条 发生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事件,由中评协宣布停止考试,并另行安排考试;如果突发事件发生在考试期间,机考公司应当安抚应试人员,尽快疏导应试人员离开考场。

    第八条 发生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事件,由中评协宣布停止考试,并按照《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 发生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事件,机考公司应当安抚应试人员,并报当地公安机关维持秩序;如果考试不能继续进行,由中评协宣布停止考试,并另行安排考试。机考公司应当尽快疏导应试人员离开考场。

    第十条 发生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事件,如果时间允许,由中评协发出指令予以纠正,机考公司应当立即将纠正内容通知到所有应试人员;如果时间不允许,由中评协另行采取措施,以保证考试的公平。

    第十一条 发生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机考公司应当按照中评协的指令进行处理,将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第十二条 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事件,机考公司原则上应当在45分钟内解决,并按照中评协的有关规定给予补时;45分钟内无法解决,由中评协宣布停止考试,并另行安排考试。机考公司应当安抚应试人员,尽快疏导应试人员离开考场。

    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事件,由中评协宣布停止考试,并按照《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事件,机考公司应当安抚应试人员,并联系当地公安机关维持秩序。如果考试不能继续进行,由中评协宣布停止考试,并另行安排考试。机考公司应当尽快疏导应试人员离开考场。

    第十五条 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事件,机考公司应当协助该应试人员离开考场并就医。

    第十六条 发生其他一般突发事件,机考公司应当按照地方协会的指令进行处理,将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师(珠宝)职业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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