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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工作规程

[分类]考试政策 [作者] [发表时间]17-12-22 04:12:27 阅读次数:19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工作,依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中评协﹝2016﹞16号)(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考试中的违规行为,依据《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处理。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应试人员,是指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程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加组织考试报名、命(审)题、印(发)送试卷、监考、试卷评阅、成绩核查、发放成绩或者考试合格证书等工作的人员。

    本规程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外的,与考试相关的人员。

    本规程所称监考人员,是指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外负责考试秩序的考试工作人员。

    本规程所称考点负责人,是指考试期间担任考点主考和副主考的考试工作人员。

    本规程所称巡考人员,是指中评协及各地方协会巡视考点的考试工作人员。

    第四条 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五条 监考人员对应试人员当场作出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处理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求违规应试人员立即停止答题。

    (二)收缴违规物品。重要物品填写《应试人员违规物品暂扣退还表》,有条件的应对违规物品拍照。

    (三)由2名监考人员对应试人员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在《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违规情况报告单》)中记录其违规情况(一式2份)。

    (四)将记录的内容当场告知应试人员,并要求其签字确认。违规应试人员拒不签字的,监考人员应当在《违规情况报告单》上注明。同时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记录违规应试人员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违规情形等内容。

    (五)监考人员应当及时向考点负责人报告应试人员违规情况,将违规应试人员移交考点负责人,并将《违规情况报告单》、违规物品等上交考点负责人。

    第六条 考点负责人接到监考人员报告的违规行为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检查《违规情况报告单》是否属实,证据保存是否完整,违规应试人员试卷是否齐全,违规应试人员是否签字确认或监考人员是否注明。

    (二)对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巡考人员和地方协会。

    (三)告知违规应试人员违规事实及处理意见,要求其签名留下联系方式,并带至备用教室,由监考人员监督其至该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止。

    (四)在《违规情况报告单》上签署考点处理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七条 考试结束后,考点负责人应当将《违规情况报告单》和违规应试人员的违规物品等有关证据,按照相关规定一并报送地方协会。

    第八条  考试结束后5日内,地方协会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汇总、记录各考点负责人上报的违规应试人员材料及报告,编制本地违规情况汇总表及情况说明。

    (二)对违规行为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并签字、盖章确认。

    (三)将一份《违规情况报告单》、违规应试人员的违规物品等有关证据留存地方协会。

    (四)将另一份《违规情况报告单》、本地违规情况汇总表及情况说明上报中评协。

    第九条 对违规应试人员的违规证据,应当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其中对违规应试人员违规使用的物品进行暂扣的,暂扣物品应当在7日内退还;对违规应试人员购买的隐型接收、显示器材不予退还。

    第十条 地方协会应当依据《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违规情况报告单》记录的情况及相关证据,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地方协会在对应试人员作出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的处理之前,应当报经中评协核准。

    第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中评协收到地方协会上报的违规行为处理建议,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整理、汇总地方协会报送的违规情况汇总表、《违规情况报告单》以及地方协会的处理建议。

    (二)依据《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本规程审核地方协会提出的处理建议。

    (三)经审核有异议的处理建议,与地方协会进一步确认相关证据及违规情形,形成一致处理意见;并对所有处理建议报请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试工作委员会)审议。

    (四)跟踪地方协会对处理建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对违规行为的举报,由收到举报的中评协或地方协会受理,并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中评协或地方协会在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所列行为且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中评协或地方协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由中评协或地方协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试人员有《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所列行为的,由地方协会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应试人员有《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六)项,第九条所列行为的,由地方协会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建议,报中评协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所列行为的,按照考试人员工作归属关系,由中评协、地方协会或考试服务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地方协会或考试服务机构作出的全部处理决定应当报中评协备案,并将违规行为处理汇总情况上报中评协。

 第四章  违规行为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中评协或地方协会对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处理决定期限内执行。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申诉的,中评协或地方协会不停止执行违规行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中评协或地方协会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申请事项。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作出记录,并由记录人、当事人一并签字确认。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辩材料,应当填写《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违规人员申辩材料接收单》。

    第二十二条 中评协或地方协会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中评协或地方协会应当采纳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中评协或地方协会送达《违规行为处理告知书》和《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方式。

    中评协可以委托地方协会协助送达。

    第二十四条 中评协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应当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向受到处理的人员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中评协或地方协会依据《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处理违规行为时,应当形成违规行为调查案卷档案。案卷档案应当包括违规行为人员的基本情况、违规行为的事实、处理决定以及相关证据等。

    第二十六条 中评协对地方协会在违规行为处理中涉及的申辩、举报、答复、核实、来信、来访等方面工作给予指导。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6年9月30日

相关附件:
附表1: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违规人员违规物品暂扣退还表.docx
附表2: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docx
附表3: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违规人员申辩材料接收单.docx
附表4: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告知书.docx
附表5: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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